中秋节快到了,昨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餐饮业发出中秋月饼食品安全监管通知,昆明辖区的宾馆、饭店、食堂加工的月饼,限于本店内销售和供客人消费,并向消费者出示“一证一报告”(月饼制售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月饼检测报告书)。并禁止在面包、糕点、月饼、饼干、饮料等食品中使用糖精钠,目前,月饼作为重点节令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条例严格处罚。
食堂餐馆加工销售月饼 只能到10月10日
昆明市食药监局要求制售月饼的餐饮单位将实行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度,加工销售月饼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加工制售中秋月饼餐饮单位的环境、场所、布局、设施、人员、加工制作过程等必须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标准》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按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原辅料来源和索证情况清晰,具有可溯性;成品应包装完整、标识清楚,如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接接触月饼的包材、容器以及月饼的贮存、陈列、销售场所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餐饮单位制售的月饼实行品种检验制度,所有品种的月饼必须送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检验项目涉及铅、砷、糖精钠、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等。
昆明市食药监局还规定,昆明辖区的宾馆、饭店、食堂加工的月饼,限于本店内销售和供客人消费,并向消费者出示“一证一报告”(月饼制售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月饼检测报告书)。
违法添加 最高处罚货值20倍
在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禁止在面包、糕点、月饼、饼干、饮料等食品中使用糖精钠,目前,月饼作为重点节令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条例严格处罚。
据悉,糖精钠是一种有机化工合成产品,呈白色粉末状,无臭或微有香气,味浓甜带苦,长期以来作为食品添加剂“甜味剂”使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下简称《标准》)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在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禁止在面包、糕点、月饼、饼干、饮料等食品中使用糖精钠,进一步缩小了糖精钠在食品中的适用范围。同时,GB2760-2014还取消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中的使用。
为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以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向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广泛宣传《标准》,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开展监督检查,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重点企业整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添加行为,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货值金额不足1万并处5—10万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
摘自: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