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文公开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的定位、任务、机制、建设方式、职责、申请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变更与调整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建设方式方面: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进行设立和建设。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亟需的研究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对此类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在申请与认定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列出了基本条件,其中要求申请单位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原则上实验室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原则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此外,在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时,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已有的研究资源及优势,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鼓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联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