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强化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备案工作
(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规范开展辖区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工作。对新开办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要给予照后提示,告知其备案义务。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备案流程,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推进备案工作。备案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域+四位流水号。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公告》《通告》的宣传,迅速摸排本辖区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底数,及时通知应当备案的单位按照《通告》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办理备案。
二、全面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6)、《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切实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严把冷藏冷冻食品入库出库查验关,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贮存、运输环节温度、湿度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记录齐全。销售分装的进口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贮存条件、保质期等信息,并保存原包装备查。食品经营者要及时报告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变化情况。
2.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查验留存贮存服务受托方备案信息、运输服务受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文件,审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与受托方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受托方档案。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3.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状况、经营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做好自查记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督促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贮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文件并备案。
2.查验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健全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档案,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数量、时间、生产日期或批次等内容。
3.落实贮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食品标签标识或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贮存食品,按委托方要求测量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采取适当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贮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
4.保持贮存场所、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5.发现委托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压实监管责任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有关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冷藏冷冻食品委托贮存、运输服务纳入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巡查,逐条逐项落实主体责任。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考。监督检查结果要按规定纳入到相关主体信用档案。
2.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与委托者分属不同行政辖区的,原则上由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必要时,委托方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施跨区监管或联合监管。对贮存场所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委托方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
3.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检查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抽检。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冷藏冷冻食品,及时进行处置。
4.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进行查处。在检查过程中,对温度湿度不达标、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作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发现涉及产品质量、产品来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查清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应当依法移交或者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市局根据备案情况填写附件1,并于2020年10月15日、12月15日报送至省局,今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15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其中12月15日应当同时报送全年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电子邮箱:gdsjj_liaobidan@gd.gov.cn)。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问题或者有相关建议,请及时与省局相关处室联系。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来源: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