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文明、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电磁辐射设施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应用急剧增加,电磁辐射污染源迅猛增长,致其辐射能量的密度不断增大,每人处在电磁辐射危险范围内的机会大幅增加。如果一旦遭受其辐射,会出现严重后果,因此要采取相应的防治或管理措施,以消除污染,避免危害。
一、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
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度的管理与监督,二是具体的技术防护措施。
1.制定相关标准,加强立法,强化监督
电磁辐射的强度超过一定限值后就可造成污染,且大多数电磁辐射污染主要是通过空间传播,因此为防止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有害影响,须减小电磁辐射强度且控制其传播范围,这需要采取综合性的防治措施。
需要加强电磁辐射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现有的电磁辐射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都是20世纪80,90年代制定的,内容不成熟、滞后且粗略,局限性较大,部分已脱离现有技术和设备现状,需要系统化的增补、协调、完善、细化,这是提高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水平及监管能力的重要基础。
国家须制定并统一、完善电磁辐射污染的相关国家标准,具体涉及各行各业及家用电器设备和产品的相关标准。目前,关于电磁辐射的危害问题,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标准。这些标准对于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均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作用,为防治污染的危害提供了技术支撑。
将电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人城市总体的发展规划中,例如,进行城市规划时合理设计工业布局,电磁辐射源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处,若电磁辐射已进人居民稠密区,须设置安全带、植树造林、采取科技手段等防护措施。另外,还需提升各类电气设备的科技含量及设计水平,选用科技含量高、绿色环保的电磁设备,以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2.加强并完善技术防护措施
电磁辐射污染的技术防治措施有屏蔽防护、吸收防护和个人防护。
①屏蔽防护措施。屏蔽就是利用屏蔽材料或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阻隔或衰减被屏蔽区域与外界的电磁能量的传播与扩散,达到电磁污染的防治。屏蔽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具有很高磁导率的屏蔽体(如金属材料)封闭磁力线,以对电磁能流产生反射、吸收和引导作用,达到抑制目的。常用的屏蔽材料有金属材料和绝缘材料,前者包括钢、铁、铝等,后者外涂导电涂料或金属镀层,均可制成板体、片体或网体等形状,注意屏蔽体需接地处理。
根据目的不同,屏蔽可分为主动场屏蔽和被动场屏蔽。主动场屏蔽是用屏蔽材料将电磁干扰源封闭起来,使其外部电磁场强度低于允许值的一种措施。被动屏蔽是用屏蔽材料将电磁辐射源置于屏蔽体之外,使其内部电磁场强度低于允许值的一种措施。
②吸收防护措施。将某些材料敷设于具有辐射能力的场源外围,对辐射起到强烈吸收作用,降低其辐射能力,防止大范围污染。常用的吸收材料有谐振型和匹配型:谐振型对频率范围窄的微波辐射有吸收作用,而匹配型对频率范围宽的微波有吸收作用。具体涉及泡沫、涂层或塑料板型等吸收材料。据研究证实,高磁导率的铁氧体为最佳的吸收材料,具有较高的吸收频段及吸收率。
③个人防护措施。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重视电磁辐射的危害。
将办公和家用电器进行合理放置,并注意自身与电器的距离,缩短使用电器的时间。电器疏散摆放,以免超剂量辐射,电器与人尽量远距离安排,例如,与人的安全距离如下:电视机4m,日光灯2m,微波炉lm,孕妇和小孩尽量远离微波炉,使用分离耳机和话筒接听电话。
另外,个人防护可通过防辐射物品将自身与辐射波隔离,可穿戴防护眼镜、工作服等,该类服装一般材料为铜、镍、不锈钢纤维和纺织纤维混纺而成。
二、我国关于电场、磁场和电磁场的相关规范及标准
1.《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GB8702-88)
此标准主要从电磁辐射防护限值、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电磁辐射监测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标准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300GHz。标准规定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标准的限值。
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此标准参考了职业卫生标准,又扩大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范围。标准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两级。
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此标准有了比能量吸收率SAR剂量内容,对公众照射,规定在24h以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SAR应小于0.02W/kg;对各频段导出的限值作了规定,此限值明显比《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要宽。
4.《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
此标准规定的内容相对较多。详细内容见标准原件、本标准对转动天线的脉冲波规定了与连续波相同的标准,功率密度均为50μW/cm2(8h)或400μW/cm2(日剂量),对固定辐射的脉冲微波辐射标准比上面的要严,功率密度为25μW/cm2或200μW/cm2。
5.《作业场所超短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89)
此标准为30-300MHz波段的标准,分为连续波和脉冲波,暴露时间分为二级。
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16203-1996)
作业场所工频电场8h最高容许量为5kV/m。本标准要求进人超过最高容许量的地点或延长接触时间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带电作业人员应在全封闭的屏蔽装置中操作。
7.《超短波辐射作业区安全限值》(GJB1002-90)
此标准适用于军用超短波设备,各战位作业操作及维修保养人员所处的区域。本标准指一的是超短波30-300MHz,相应波长为1-10m范围内的安全限值。
8.《水面舰(艇)磁场对人体作用安全限值》(GJB2779-96)
此标准规定的是水面舰艇室中电磁扫雷具和其他强磁场设备产生的恒定磁场或频率在0.2Hz以下的交变磁场对舰(艇)员全身作用的安全限值。
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此标准是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增加、调整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非电离辐射等方面的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设计的具体要求等。
10.《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
此规范对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限值0.1mT(约等于80A/m)作为工频
磁场的评价标准,而对于110kV、220kV及330kV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