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您好,欢迎来到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科力技术开发公司!
 购物车(0)   [免费注册]  [会员登录]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热门关键字:国家标准物质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化学对照品进口标准品天然产物对照品药品对照品
订购产品/资料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广州总部
  •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37号楼214室(广东省科学院内)
  • 电话(总机):020-87684186 
  • 联系QQ:中广测标准品 2216645544
  • 销售部(分机): 
  • 广东省/港澳地区: 605、607、609
  • 全国(广东省以外) :604、608
  • 市场部(分机):615、616
  • 采购部(分机):601、602
  • 进出口(分机):612、613
  • 传  真(分机): 606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致病微生物指标能否复检尚待明确

  • 发布日期:2016/11/1 15:18:31 阅读次数:1389
  •     在食品检验中,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由于食品的特殊属性,在食品保存过程中,其菌相不断变化,因此一直以来,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是行业常识。但是2016年10月20日,国家认监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告,食品论坛网友发现新增复检项目里居然有致病微生物指标。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微生物可以复检了?食品伙伴网标法组对此问题从标准法规和技术角度展开分析。

      首先,不论是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2015年的食品安全法,都未明确微生物指标可以复检。但是在2016年10月刚刚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则明确规定,检测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由于该条例尚未发布实施,其条文仅供参考,最终规定如何尚不可知。

      其次,在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中均规定,检测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第三,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478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中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或同批样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以及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微生物指标都不可以复检。

      此外,食品伙伴网标法组研究了前两批复检机构名录发现,第一批没有明确致病微生物作为复检项目,而第二批明确提到致病微生物作为复检项目。此次第三批名录则又明确了致病微生物作为复检项目。

      那么,复检机构名录中为何包括致病微生物复检项目,是监管部门职责衔接漏洞,还是出于其他考虑,还是由于致病微生物的特殊性?这些疑问有待于监管部门和专家的进一步明确。食品伙伴网也欢迎同行人士和专家老师就此问题展开交流、探讨。

    本文来源:食品伙伴网

首 页  |  公司简介  |  产品中心  |  检测仪器  |  分析测试  |  最新公告  |  新闻中心  |  在线订单  |  订货指南  |  联系我们 | BMAP | GMAP
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科力技术开发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2
国家标准物质网  顾客服务中心:020-87684186  www.gdgbw.com   【百度统计】
*本站相关网页素材及相关资源均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速告知,我们将会在24小时内删除* 粤ICP备09211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