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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环保部《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2016/10/28 14:43:03 阅读次数:1431
  •     近日,环保部对《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

      据悉,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名称;

      2.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由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船舶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调整为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船舶含油污水(机器处所油污水、货油舱货油残余物)、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

      3.增加了前言和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了术语和定义;

      4.增加了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分船舶类别分阶段实施不同排放控制要求规定,生活污水排放增加了pH、COD和游离余氯等污染物控制项目,收严了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浓度限值;

      5.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细化了船舶垃圾排放控制区域,更新了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6.增加了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7.增加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标准中提到的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如下: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制造和水上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我部决定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进行修订。现将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等标准编制单位起草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6年11月4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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