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实施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